被世界遺棄不可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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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農自然護理署早前「知會」民間動物團體,建議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將不再接收主人棄養的動物,署方亦不會上門接收該等動物。
事實上,此等建議並非首次被提出,亦非限於官方,民間動物團體早已提出過類似意見。措施上馬後,是否真的如官方所說般提升動物福利?


短期之內,拒收措施會提高棄養的難度。根據漁護署引述顧問公司報告,本港約80%狗隻已申請牌照及注射晶片。理論上,不負責任地將狗隻遺棄街頭很大機會會被追溯得到。
根據 CAP 421 《狂犬病條例》,主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000及監禁6個月。

主人或會以走失為由試圖掩飾,但連番走失,足以證明主人未有妥善看管動物。漁護署助理署長薜漢宗曾表示,署方可以控告亦曾經控告經常走失動物的主人。
不過,若主人在離港前最後一刻遺棄動物,即使執法人員追溯得到主人身份已成徒勞。況且,目前法例只要求主人要為其狗隻領牌及注射晶片,未涵蓋其他動物。

官方動物管理中心拒收,或會令民間動物團體及獨立義工的苦況雪上加霜。欲棄養的主人失去官方渠道後,很可能會求助民間動物團體或獨立義工,利用他人的同情心。
始終本著救得一隻得一隻的民間動物團體或獨立義工為數不少,難以見死不救。另外,即使「你唔收我都係會拎去漁記㗎啦!」這個絕招會失效,但如上所說,主人仍可在臨離港前遺棄動物,該等動物大有機還是會由民團或獨立義工接收,即使到時的求助人已經不是原主人。

另一方面,人道毀滅或成新興出路。相對交往漁護署與尋求民間動物團體或獨立義工協助,要求獸醫診人道毀滅就令事情變得簡單。
部份獸醫會拒絕純粹因主人喜好或個人需要而作出的人道毀滅要求,堅決根據動物福利及醫學理由作出判斷。
不過獸醫質良莠不齊,為逃避責任的主人服務,可以純粹是個商業決定,花費時間短,日後亦不需要跟進,可以說是一個成本低的操作。
坊間早已提出要就獸醫進行人道毀滅定下守則,卻未聞回響,拒收措施或會放大此漏洞。

長遠而言,希望此措施不會變相助長走私狗及私繁。原則上,執法人員會巡查寵物店,理應較可保證寵物店出售的狗都注有晶片。
但眾所周知,網上賣狗非新鮮事,即使 139B(對私繁的管制) 上馬後,傳媒不時仍揭發有無良繁殖者出售無晶片狗隻。
站在不負責任主人的角度,失去明正言順的官方認可棄養途徑下,何不乾脆購買無法追蹤的狗隻,早日為遺棄作好準備?

所以, 拒收措施推出,需要情報收集、加強執法、規管人道毀滅及提高領養率等多方面配合,方可避免掛一漏萬。
問題往往不是單一措施可以根治,單方面又不周全的決定,非但未能解決問題(除非問題只不過是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爆滿),只會將壓力轉移到別處。
幾年前台灣零安樂措施就是一例,實施後出現未能預計的情況,收容中心被逼大幅度超收,內裡動物的生活條件非但沒有改善反變得更糟。

歸根究底,責任還是要放在主人身上。畢竟,當初的決定是承諾,非不得以之時,還是要想到妥善安置方法。
有報導指近期移民潮下,棄養數字飆升,還好身邊已離開或打算離開的朋友,都不會留下家中動物。同時也別忘記,在「正常時期」,棄養與遺棄已是常態,撇除移民潮的部份,本就有相當程度的 background noise 需要考慮。

*題外話,毛守救援於24/3 貼文透露漁護署此建議,而 22/3 漁護署在立法會交代工作進度時竟然隻字不提!

22/3 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議上,討論了「流浪貓狗的管理工作」及「動物管理及動物福利設施」事宜。
就「流浪貓狗的管理工作」,會上提到了絕育、NGO 支援、動物管理中心運作、領養及發展區動物遷徙等議題,甚至談到牛,但偏偏不提這個影響深遠的建議,叫人百思不得其解。